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0844990557/2023-0018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7-29
名称: 【以案释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从严查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以案释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从严查处!

发布日期:2023-07-29  浏览次数:-

  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各类工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受非法利益的驱使,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各种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人防和技防等多种手段,强化源头管控,收紧建筑垃圾非法运输第一道关口。

  近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线索反映,一运输车辆从清新区某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后运至某街道辖区进行倾倒。收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工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清新区某改造项目,在司机李某不具备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将该改造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李某进行运输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体积约6立方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清远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对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执法力度,针对频发路段、频发时段,重点布控,实行全方位、全时段的巡查管理,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严厉处罚一起,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清新城管在此提醒:个人不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各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建筑垃圾,选择有运输、消纳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否则将会被依法处罚,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