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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0844990557/2024-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13
名称: 【以案释法】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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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罚!

发布日期:2024-01-13  浏览次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各类工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受非法利益的驱使,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各类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近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检查点发现一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经现场初步调查,车辆所有人并不具备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根据涉案司机黄某供述的有关情况,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追根溯源,对建筑垃圾的源头展开深入调查。经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责任人等,证实清新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清新区建设某商住小区项目时,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黄某进行运输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体积约7立方米。

  清新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清新城管在此提醒:个人不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各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建筑垃圾,选择有运输、消纳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否则将会被依法处罚,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