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要求,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 8月9日至8月13日对清新区某镇人民政府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组实施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会计凭证等必要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会计账务核算错误
2020年度该镇政府收取的职工伙食费53,230.00元,全部计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如:2020年4月记账37号凭证收到职工交伙食费4,990.00元计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2020年6月记账44号凭证收到职工交伙食费5,450.00元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职工缴纳的伙食费,应当直接冲减饭堂伙食支出,不应作为本年度的收入核算。
2.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
检查发现该镇政府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如:2020年9月记账31凭证,监察站建设购买保密柜3,582.00元,购买书柜3,800.00元,财务会计直接计入费用核算,保密柜和书柜符合资产入账的条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核算;2020年9月记账38号凭证,购买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定位巡查监测设备5,656.00元,财务会计直接计入费用核算,没有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该镇政府上述账务处理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和《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资产”的规定。
检查建议:应严格按《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账务,规范会计核算。
(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用跨期原始票据列支费用。检查发现该镇政府2020年1月记账183号凭证支付餐费的2,206.00元,发票号码为01167896、01166808、01166807、01166810、01166813,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9月。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三、检查评价
该镇政府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单位的会计核算,基本能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但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和财务管理不完善等情况,应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完善和规范会计核算。
四、整改要求
责成该镇人民政府对以上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给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