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清新区出租屋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现将清新区出租屋管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清新区行政划分范围内,出租房屋所有人及承租人员均需进行登记。
二、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房屋租赁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办证窗口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办证窗口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五、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防疫管理等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办证窗口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职责。
六、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一、 房屋出租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出租人(单位)应当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房屋出租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由代理人申报。 (申报途径:1.向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2.通过“粤省事—服务—户政(治安)—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网上申报。) 二、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租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途径: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地址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2. 通过“粤省事—服务—户政(治安)—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网上申报。) 三、相关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单位)及其代理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存在治安安全隐患不制止、不报告,以及房屋出租人(单位)及其代理人、承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居住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