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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007306256R/2023-0019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9-06
名称: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某出租屋内,这对男女当场被抓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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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某出租屋内,这对男女当场被抓获

发布日期:2023-09-07  浏览次数:-

为纵深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进一步净化全区社会治安环境

清新公安紧密结合治安形势特点

掀起了打击整治各类违法犯罪的强大攻势

近日

清新成功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

现场抓获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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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太平派出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

清新区太平镇某街的一出租屋内

疑似存在卖淫嫖娼的情况

太平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查处

当场抓获韦某、何某2人

随即依法传唤2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

韦某、何某2人

均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人员韦某、何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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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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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