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按照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确保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同一行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故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将相关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公布,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0号)
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0号).pdf
2.《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海综规〔2021〕1号)
2.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docx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