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如查实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2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此前,清新区水利局原水政执法大队曾于2019年8月5日联合浸潭镇政府、浸潭镇派出所、桃源派出所对姚某涉嫌在清新区浸潭镇桃源古水河大叉河段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由于涉案金额过大,清新区水利局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12月22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在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假借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龙藏水库河道清淤的名义,雇佣抽砂船和挖掘机以及多名工作人员,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桃源古水河大叉河段进行非法采砂,其中盗采砂石12067.6立方米,河砂2851立方米,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核价,涉案砂石价值共计人民币615344元。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扣押的12067.6立方米砂石和2851立方米河砂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盗采河砂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切勿让短期利益蒙蔽了双眼,踏上犯罪的道路。
(清新区水利局执法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