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老干部等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指导、监督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文件初审及其日常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做好辖区产业转移园的考核工作。
(三)法制监督股
1.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承担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局执法案件法制监督审查、依法行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2.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专项督察。督查、督办有关领导批示和生态环境保护监察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负责跟踪落实省、市挂牌督办、约谈等事项。
3.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4.承担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执法股(执法大队,下设一、二执法中队)
1.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拟订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负责调查处理工作。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协调交界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2.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五)污染防治股
1.负责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2.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
(六)生态环境保护股
1.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制定市、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辖区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辖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3.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4.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