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清新区应急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新区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www.qingxin.gov.cn/qyqxyjgl/gkmlpt/index)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清新区玄真路27号即柏利金公寓三楼)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qingxin.gov.cn/qyqxyjgl/gkmlpt/index。还将采用辅助方式如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清新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机构为: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玄真路27号(柏利金公寓二楼、三楼)
邮政编码:5118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5835702
传 真:0763-5835769
电子邮箱:qxyjj@gdqy.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3-583570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