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 清新建筑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3748021063F
住所(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八片路2号H栋B梯
第2卡(仅限办公)
本单位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对 绿茵名轩建设工程1#塔式起重机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使用的绿茵名轩建设工程1#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RK-T00014)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发现:1#塔式起重机存在1、起重臂覆盖变压器,现场未提供防护方案;2、塔身垂直度超标;3、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变形,无法有效动作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0年 10月 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4.30.4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小写:¥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