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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560838127G/2022-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1-12
名称: 清新住建罚字〔2021〕1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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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住建罚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2-0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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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 9 月 7 日对 你单位监理的禾诚公馆1号楼,在日常监理过程中涉嫌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及时予以制止的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 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禾诚公馆1号楼在建设过程中按照变更后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导致禾诚公馆1号楼正负零以上部分主体结构与经审图合格的原工程设计图纸不相符,具体为:①首层1-A至1-B轴部分的建筑取消;②二、三层原活动室、体息室改建为住宅;③四层至十二层中的1-H轴至1-F轴交1-4轴至1-5轴的入户花园封闭为室内空间。上述行为导致该建筑部分主体结构取消和变更,以及部分建筑功能发生改变。你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未及时予以制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3.46.10项 ,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为: 造成了轻微危害后果 ,裁量档次为 一般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 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4500.00(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