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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560838127G/2023-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2-24
名称: 清新住建罚字〔2023〕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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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住建罚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2-2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

清新住建罚字〔2023〕1号

  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余军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58310846Y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8021********217                         

  住所(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港北街4号606房                                                

  本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清远市长裕棉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棉纱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2年8月5日与清远市长裕棉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90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你公司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开工建设清远市长裕棉纺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棉纱生产线工程项目,你公司承接该工程项目时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直至2022年11月7日,你公司办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依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提出申请听证,则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3588000.0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即407640.00元(大写:肆拾万零柒仟陆佰肆拾元整);

  2.对你公司违法所得16843.36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叁角陆分)予以没收。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详见《清远市清新区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