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0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下列4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期(见附件),请上述4个采矿许可证过期的采矿权人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准备相关资料到我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告注销。
采矿权注销后,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督促原采矿权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关闭矿山有关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过期采矿许可证清单
过期采矿许可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