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
(九)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2019〕17号);
(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十一)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20〕103号)。
三、备案范围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各相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变更,需要对新修订的应急预案重新备案。
(一)由清远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第(一)(二)(三)项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第(一)(二)项以外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外,还应抄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及有关标准编制。
(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五、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评审的含会议签到表、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现场评审照片、专家职称材料;论证的含会议签到表、论证照片】;
(三)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业务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交)。
六、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纳入备案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线下或线上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线下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前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办事窗口提交资料。
2.资料审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线下窗口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理时限)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3.备案登记。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并审查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表。
(二)线上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单位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操作申请初审。
2.资料审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初步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材料齐全的,通过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初审不通过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通过初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寄送申请材料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材料齐全。
3.备案登记。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并审查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表。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5月16日原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公布的《清远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清安监〔201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的:
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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