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审核、批准特殊门诊待遇;协调、管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刷卡工作;承担本县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和省、市驻本县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管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并对其进行费用结算;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办公电话:5824717/5817270/5838977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粤ICP备050579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