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残疾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维稳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