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在开展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中,打击多起非法采砂案件,扣押了抽砂机、龙马车等作案工具一批(详见附件)。
截至目前,暂未查明涉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依法扣押但难以查明当事人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的规定,请上述涉案物品的权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或者协助调查。
逾期未到本机关接受处理或者协助调查的,在本公告后六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新府〔2021〕33号)文件精神,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同级财政。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物品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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