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信息(2025-12)

时间: 2025-12-01 18:0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家兴养殖场

、违法事实: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家兴养殖场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三、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清理鱼塘内粪污并拆除黑色塑料软管,同时通过登报公开道歉,已向社会作出承诺,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养殖场的违法情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要求,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养殖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八章序号二十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按照“§8.23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情形为: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罚款金额=(3+5)/2=4万元。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4-(4×50%)=2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5年10月2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5〕12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已缴纳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家兴养殖场).pdf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