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我局对阮意廷作出《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5号)、《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6号),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未能将《撤销文书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撤销文书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5号).doc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7日
2023年2月23日,我局对阮意廷作出《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5号)、《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6号),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未能将《撤销文书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撤销文书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文书决定书》(清新综执撤决〔2023〕5号).doc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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