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我局对阮意廷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3〕7号)、《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3〕8号),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3〕7号).doc
《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新综执拆先告字〔2023〕8号).doc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