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1号A栋D梯802楼顶建(构)筑物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3〕32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
2023年5月23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1号A栋D梯802楼顶建(构)筑物权属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3〕32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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