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2-26 15:2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金色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程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713950070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18***********71Ⅹ

  住所(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四十三号区 

  本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今年8月,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凯伦堡小区业主通过互联网曝光该小区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违规出售车位的情况,通过互联网发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部分业主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上信访、清远市政府12345热线平台等多个渠道进行反映和投诉。通过现场核查和询问主要销售负责人发现,你公司开发的清新区环城路凯伦堡小区项目,自2020年6月开始通过直接通知业主现场选购方式销售地下室车位,在未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合计已销售地下室车位约100个,平均每个车位售价95000元,涉及总金额约950万元。截至2023年9月27日,该项目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片》、《群众信访资料》、《预购合同协议》、《媒体曝光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出陈述申辩,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提出申请听证,则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清远市清新区金色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限立即改正,停止违规销售行为;

  3.对清远市清新区金色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