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阅读之《中学生能骑电动车上学吗?15岁初中生骑电动车撞人致残,责任谁来担?》(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网)

时间: 2024-09-30 12:30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网   发布机构:   点击:-

  小龙(15岁)是江阴某初中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小龙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工作等原因,父亲日常对于小龙的监管也较少,上学放学都是由小龙自己骑电动车去学校、回家。

  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刚开学不久,晚上8点多,小龙如往常般骑着电动车从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家路上,由于晚上天黑加上车速太快,小龙驾驶的电动车路过江阴一小区旁边的道路时撞上了在路上散步的陈某,陈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不醒,在ICU重症监护室治疗了一年多还是不见好转,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22年4月,经过法医鉴定,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一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龙负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而处于植物人状态一年多的陈某光医疗费就花费了100多万,陈某妻子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小龙和小龙父母,要求小龙父母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小龙因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小龙对陈某本案中的各项损失费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龙父母离婚后,小龙由小龙父亲抚养,因小龙为未成年人,该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先由小龙父亲承担,如果小龙父亲不能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龙母亲应与其父亲共同承担。最终判决:小龙父亲应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384083.12元,小龙母亲对小龙父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给事故双方的家庭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让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是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教训不可谓不惨痛。但究其原因,还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依法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小龙的监护人为小龙配备了电动车供其上学使用,最终为自己的监护责任缺失付出了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有义务管束、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不仅是因为不加管束的未成年人极有可能走歪路,而且教育责任也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履行好该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依法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同时,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也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即使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也要承担起一定的教育责任,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由于其年龄等因素不能很好的控制车速、车距等,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酿成大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普通家庭难以承受的。不管为了他人还是自己,各位家长请务必看好孩子,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私自骑行电动车,以免酿成严重后果。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