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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阅读之《从张某某多次盗窃电动车谈未成年犯罪》(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时间: 2024-09-30 12:30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张某某(某中学学生,13岁)多次在某小区停车场、某路边停车场以及同学家楼下盗窃电动车。在南宁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后,带张某某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因张某某年龄问题,派出所民警对张某某及其父母批评并普法教育。

  【调查与处理】

  派出所民警,掌握警情情况后,并向张某某询问了事情的经过,特别是详细地询问了张某某盗窃电动车的动机和意图,民警发现张某某才满13周岁,学习成绩不好,个人心智比较单纯,涉世不深,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就去盗窃电动车。据其母亲说道,其和张某某的父亲文化程度都不高,家中经济条件不好,一直忙于生计,根本顾不上管教孩子,平时的教育方法也是简单粗暴型,对于孩子的学习也不是特别看重,让其放任自流才导致现在的情况。因张某某未满16周岁,车辆也都已归还给车主,民警对张某某及父母进行批评,并做一系列的普法教育。

  【法律分析】

  一、部分未成年人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贪玩导致学习成绩不好,个人心智比较单纯,涉世不深,加上青少年无经济来源,抵御金钱财物等物质上的诱惑能力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欲望,经常性出现未成年人团伙性作案盗窃电动车的案件。  

  二、部分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为谋生艰难外出打工,以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处在放任自流的状态,让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加之他们长期缺少父母的监管和关爱,又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会使其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以及其个性、心理发展上的异常。

  【典型意义】

  鉴于这种情形,滨湖派出所近年来狠抓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滨湖派出所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为青少年义务法律咨询热线,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以及父母进行“一对一”的正面法治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违法青少年真诚悔过,争取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及时给予挽救。

  二、以本案例为典型,大力推进普法教育,认真开展法制讲座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加强法律普及,通过父母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言传身教将法律知识灌输到未成年的日常教育中来。

  充分发挥普法宣传的灵活性,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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