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经过我局现场核查,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延续登记的条件,予发放《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名单附后)。为加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现对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进行公示。
一、在公示期限内,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
四、受理单位: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1号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楼,邮编:511867,联系电话(传真):571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