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23号御景豪庭D幢4梯1803号楼顶建(构)筑物的决定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31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23号御景豪庭D幢4梯1803号楼顶建(构)筑物的决定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4〕31号),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未能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当事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相关权利义务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履行。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粤ICP备050579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