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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广东省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清新区科技和农业局 | 2015-04-10

                               广东省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科技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清新县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县财政支持,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效益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指科技计划项目必须以市场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按市场需求选择项目、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突出重点,使科技进步与创新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贡献率。创新性原则指科技计划必须把技术创新放在核心位置,以提高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估评审制度,拟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凡清新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先评估,后立项拨款,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评估评审环节以及以后项目的招标投标均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拟先由县科技和农业局成立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是县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县科技项目评估的组织、协调、监督、审核工作。
     第五条 在科技资金投入上,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县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在扶持方向上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对重大战略问题调查研究,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新县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七条 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和发布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清新县重点发展技术领域;
     (二)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三)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筛选、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项目验收、项目招标投标;
     (四)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五)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县财政局按合同划拨项目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1.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
     2.接收、审查申报材料,并整理、分类和编号;
     3.提交项目受理清单、形式审查结果,移交申报材料。
     (二)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2.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3.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4.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审活动;
     5.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6.自觉遵守《科技评估规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小组成员(含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3.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规定匹配的科技经费;
     (二)按国家财政部下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实施的项目使用经费;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县科技和农业局或由其委托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及时向县科技和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协助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交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 广东省科技计划体系的分类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基本框架
    (一)广东省科技计划采用矩阵式的管理体系:
    1、在纵向上以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大农业、社会发展三大领域为主线,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科研设施建设、园区建设、试点示范等各项工作围绕提高三大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展开, 形成合力,促进全省科技、经济的全面进步;
    2、在内容上分为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和科技创新环境体系建设,具体内容参见科技计划体系表;
    3、在类别上按工作目标分为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社会发展计划 ( 建议称为小康计划 )、成果推广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4、在组织层次上划分为重大科技专项 ( 含关键领域招标项目 )和重点科技引导项目 ( 分为省直重点部分和区域引导项目 )。
    (二)科技创新项目实施 ( 研发与产业化 )
    这是引导和支持各类具体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产业化的项目,划分为①基础性研究,②重大科技专项和③重点引导项目三大块,主要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开展。
    l、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主要开展基础性研究,对自然科学进行探索性的研究, 以获得新的知识,培养和稳定一批研究性人才,增强广东科技发展的长期能力和储备为目的。
    分为团队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启动项目三类组织。按照目前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受理时间提前 1 个月。
    2、重大科技专项
    重点围绕广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攻克一批关键性技术难题,实现产业化,争取提出相关领域发展的技术标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大科技专项是科技厅科技创新项目的重点内容,要通过科技资金使用方向的调整, 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专项的投入力度。部分重大专项的组织采取公开招标。
    科技推广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围绕重大专项的内容来开展和实施。科技推广计划要精选一批有推广价值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广度推广;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围绕三大技术领域中的产业需求, 对我省目前急需的重大技术进行引进与合作研究,推动我省科技的突破性进展。
    3、重点引导项目
    主要针对重大专项以外的各类科技攻关、产业化项目进行引导与扶持, 在面上保持一定广度对科技活动进行支持, 分为省直重点和区域引导项目两个部分。
    ①面向省直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省直重点引导项目由执行单位自由申报,按原有受理评审项目的模式操作。
    ②面向地市的区域引导项目将把部分审查审核权力下放给各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
    ( 三 )科技创新体系环境建设
    主要是增强广东各类科技活动主体的科技活动能力和创新能力, 为广东区域科技创新和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发展与合作提供一个良好发展环境,在内容上分为①政策规划研究,②研究开发条件建设, ③科技园区建设, ④科技示范与能力建设四大块。
    1、软科学研究
    主要是对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种对策思路,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2、研究开发条件建设
    主要以提高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装备条件水平,改革完善其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其科技创新活动能力为目的, 包括: 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中心建设,科研机构条件建设等。
    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
    3、科技园区和示范
    包括: 高新技术园区、民营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星火密集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科技示范市、专业镇创新试点、城镇化先进技术集成试点等,要围绕全省发展需求进行布局。
    4、科技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目的是为了加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的科技管理能力,更好地开展科技管理和服务,同时进行科技示范,以先进来带动落后的发展。包括: 各市县科技能力建设和科技培训、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二条 清新县科技计划
    清新县科技计划是为解决我县国民经济各行业、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集中资源优化集成,实现重点突破的科技计划。主要内容是围绕各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受理和评审
    (一)县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各镇(场)及县直相关单位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推荐,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评审。
    (二)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技信息局科技计划主管科室统一受理及评审。
    (三)省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环境建设项目应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技信息局科技计划主管科室或委托有关机构统一对外进行受理。需经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初步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本县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在清新县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清新县科技计划中申请者主体资格其他方面的要求;
     (二)符合清新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按照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申请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计划对申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九条 经县科技和农业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评议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二十条 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或评估工作。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应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提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报送县科技和农业局复审。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县科技和农业局将进行讨论,根据当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情和支持重点研究是否支持和支持的力度,并形成县科技和农业局的最终意见,编印年度科技计划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县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县科技和农业局科技立项、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县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五章 科技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分为立项管理、执行管理、结题管理三大阶段。
    ( 一 ) 立项管理:
    1、省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环境建设项目
    重点科技引导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受理本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 重大科技专项除外 )的申报后,在省科技厅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结合当地科技、产业发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 ( 项目优先次序 ),省科技厅做出立项决定。
    重大科技专项(含关键领域招标项目)和创新环境建设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受理申报后,结合当地科技、产业发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做出立项决定。
    2、清远市科技计划
    市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推荐;市科技信息局受理申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由科技计划主管科室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提交局领导做出立项决定。
    2、清新县科技计划
    县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各镇(场)及县直相关单位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推荐,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县科技和农业局受理申报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由科技计划主管股室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提交局领导做出立项决定。
    省科技厅立项项目必须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市科技信息局立项项目必须与市科技信息局签订合同;县科技和农业局立项项目必须与县科技和农业局签订合同。
    ( 二 ) 执行管理
    对重大科技专项的执行引入监理机制,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保证项目资源投入的落实,按照研究方案顺利开展,及时为科技厅提供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为科技厅决策和对研究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提供信息支持。
    每年初对上年全部未结题验收的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环境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执行情况调查,由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管理网站在线提交执行情况,凡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的单位,暂停 2 年申报项目的权利。
    县科技和农业局对本地区省科技厅立项项目和县科技和农业局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工作,检查项目的执行实施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底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各县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送交县科技和农业局。
    县科技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对本地区省科技厅立项项目和县科技和农业局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科技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使用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实施部门是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考核指标,并建立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计划按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年,可以逐年滚动。二年以上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一月及项目完成时应主动向县科技和农业局提交项目上一年度及总体完成总结;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度、财务和企业运营情况的有关报表。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科技和农业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进度调整等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的重大更改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县科技和农业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县科技和农业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科技和农业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合同、追回项目拨款,5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立项项目统一采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进行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 并将有关项目结题验收所需本材料送交市科技信息局科技计划主管科室,报科技厅主管处室对项目的结题申请进行批复,批复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评审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立项项目统一采用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进行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 并将有关项目结题验收所需本材料送交市科技信息局科技计划主管科室,批复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评审后报市科技信息局批准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 县科技和农业局立项项目统一采用清新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进行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 并将有关项目结题验收所需材料送交县科技和农业局科技计划主管科室,批复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评审后报县科技和农业局批准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和农业局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二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县科技和农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经县科技和农业局选聘的专家组成临时项目验收小组,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独立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一条 县科技和农业局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四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未经县科技和农业局同意,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
     (七)经费使用不合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半年之内,仍未通过,不得再次复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除县科技和农业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县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县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按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制订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科技计划体系的工作流程(见工作流程图附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由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计划体系的工作流程.doc

                                                                   清新县科技和农业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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