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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公租房不能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

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 2018-11-15

公租房不能办理户口迁入相关规定

 

 

《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1.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2.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3.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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