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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560875526D/2022-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01-14
名称: 转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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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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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21〕34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所属期至2021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残联配合)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继续实施我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医保局配合)

  (四)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市总工会负责)

  (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停征、减免、缓征及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政策。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公开各项收费政策,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网上中介超市,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明码标价、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网上评价,畅通供需渠道。(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别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鼓励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符合要求的工业用气大户实行天然气直供,减少供气层级,降低输配气价格。各级政府及气源、管网、城镇燃气企业不得以统购统销、特许经营等名义实行区域供气垄断、增加供气输配环节,推高用气成本。对城镇燃气管道覆盖的区域,在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前提下,允许工业用气大户自主选择资源方、采购方式、供气路径及形式,租用天然气管道并单独结算输配费用,鼓励多气源供应。〔市发展改革局牵头,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

  (七)降低工业用地成本,鼓励弹性年期出让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各地区须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对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鼓励各地区与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合作,举办“电商+直播”线上活动,帮助企业开拓销售渠道。(市商务局牵头,市委网信办配合)

  (九)鼓励并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对进驻双创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的创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推动下调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共同发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助力“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服务,为“小升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小巨人”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市金融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二)加快进行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延期工作,继续发挥其增信分险作用,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和惠及面,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市金融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做好《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延期的工作,继续加快规模1亿元的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周转频次,缓解企业“过桥”难题,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具有还贷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服务。(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加大力度推动规模为2亿元的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业务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由合作银行提供10倍风险资金数额的授信额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推动我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农业及旅游业等行业做大做强。(市金融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

  (十五)发挥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推动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降费让利政策,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市金融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完善信用评价和供应链金融。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畅通政银企信息共享渠道,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对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的对接,参与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或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凭借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推广区块链技术在信用评价、供应链金融等方面的应用。(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八)大力推广银税合作模式,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服务项目覆盖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机制由市级层面向县(区)级全面铺开。加大“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推出具有“手续简、审批快、成本低”特色的线上信贷产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税务局牵头,清远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九)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缓解企业转型升级的资金压力。(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清远银保监分局配合)

  (二十)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国有券商机构降低上市服务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积极稳妥推进股权交易中心的可转债试点工作。(市金融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奖励。(市金融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激发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二十二)落实《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建设。(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三)举办中小微企业日、“双创活动周”等系列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功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联配合)

  (二十四)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推动上云上平台,助力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企业上云用云降本提质增效。推动5G和工业互联网在重点行业领域和工业园区的应用,聚焦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打造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探索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推动工业互联网在产业集群垂直行业领域的创新应用。引导工业企业与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精准对接,构建清远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五)落实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引导推动民营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推动大中型民营企业设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促进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品牌知名度;推进现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发挥区域品牌的带动作用,推动富有清远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实施乡村振兴。推进我市商品境外商标注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促进产学研联合创新。引导民营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和专业孵化载体,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联合开展研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更好承接转化科研成果。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在线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二十七)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相互贯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十八)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力度,遴选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大力推动“小升规”,进一步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落实财政奖励措施,提高企业升规积极性。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各地区结合实际给予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配合)

  (二十九)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核心企业牵引带动关联配套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补支持政策,发挥创客广东、众创杯、科创杯、华炬杯等创新创业大赛激励作用。推进国家级“双创”特色载体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有关单位配合)

  四、提升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一)优化注册登记流程。推动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就业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流程“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实现我市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所需材料,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配合)

  (三十二)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分别压缩至3个、1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各地区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可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配合)

  (三十三)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工改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四)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五)深入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积极推行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不见面”办理。(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十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配合)

  (三十七)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十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十九)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十)放开相关行业和领域准入。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参与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液化天然气(LNG)接收和储气设施。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配合)

  (四十一)依托“粤企政策通”平台,建立本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解读、咨询、兑现等涉企政策信息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二)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综合服务机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荐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十三)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展览展销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提高出口企业抗风险能力。(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清远银保监分局配合)

  五、重培强育,着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四十四)大力培养适配人才。落实新粤商培训工程,组织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省中小企业人才免费培育计划”及其他民营企业培训计划。推荐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增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组织开展涉企政策宣贯和培训,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工商联配合)

  (四十五)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中小型企业可依托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支持企业建设清远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企业技能人才参与“清远市技能先锋”“清远首席技师”评选,按政策给予补助。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在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前开展人才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和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四十六)推动高水平职业院校与工业园区开展“一对一”对接合作,与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中心),开展集约化、定制化职工技能培训。(市教育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加大“企业荐才”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优粤卡”和“市高级人才证”服务对象。落实《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等系列政策,引进、培育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分配机制,将民营企业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优先纳入人才公寓分配范围,按规定享受有关安居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八)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政策,对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协调解决。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九)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市“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传播清远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新时代清商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分别牵头)

  (五十)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定期发布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及省、市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中,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十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积极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后事中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配合)

  (五十二)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推进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牵头)

  六、强化保障,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分别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五十四)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制度规定,依法及时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进行受理、处理和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五)健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法院牵头,市检察院配合)

  (五十六)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持续甄别纠正错案冤案,定期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开展执行专项活动,加大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力度,更好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市法院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十七)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加强与各类法律服务协会合作,协商共建对接“粤商通”平台的广东法律服务网涉企法律服务平台,组织引导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市司法局牵头,市工商联配合)

  (五十八)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配合)

  (五十九)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由专门合议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市法院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增强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六十)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发挥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作用,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六十一)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工作制度,以市四套班子领导、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主要领导为联系对象,通过领导牵头带动,助推政策有效落实,营造“亲企、安企、强企”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企业需求。(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配合)

  (六十二)抓好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建设,形成网格服务企业模式,及时掌握、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与诉求,实现企业服务“零距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三)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前,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六十四)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和维权机制。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适时曝光一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作为的典型案例,督促整改,倒逼作风转变。(市工商联牵头,市纪委监委配合)

  (六十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建机制、建台账、建互信,稳妥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发生,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法院、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十六)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建立教育问责机制,责令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限期整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六十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深入践行“四种形态”,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市纪委监委负责)

  (六十八)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检查部门配合)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14号)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 《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