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30073064679/2020-0008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 成文日期: 2020-04-13
名称: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1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3  浏览次数:-

浸府办〔2019〕10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镇各部门,各机关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镇生猪养殖清理整顿工作,依法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安全、有序、健康的农村人居环境,镇委、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清新区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清新府办2019[1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镇生猪养殖行为,确保生猪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生产、生活权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镇范围内(含农村居住区)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含野猪驯养,下同)养殖场(户)和有生产经营种猪、仔猪(含野猪驯养,下同)的养殖场(户)。

   (二)整治内容。

  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补办手续,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不得继续进行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坚决予以关停或拆除。

  1.2019年5月1日起,除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外,全镇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严控现有生猪养殖饲养规模。镇有关职能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扩建养猪场。全镇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凡是没有完善合法手续的,一律停止补栏(即不得新购入猪只,不论大中小猪),镇职能部门要函告当地生猪养殖企业,不得派放猪苗给没有完善手续的合作养殖户。

  2.补办对象:非禁养区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办理或办理不齐全的各养猪场(户)。

  各养殖场所需办理手续包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镇生态环保办),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不在清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界定说明(镇农办、浸潭国土所),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浸潭国土所),地类为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浸潭、桃源林业站),涉及野猪驯养的需办理三有动物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仔猪)养殖的需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完善养殖档案及养殖信息登记卡手续(镇农办、兽医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3.限期补办时间:2019年5月20日起至8月31日。

  三、工作步骤

  全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9年5月开始至 2019年12月底完成。具体分为部署方案、宣传摸排、清理整治、核查巩固四个阶段。

  (一)部署方案阶段(2019年5月5日至5月20日)。

  按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出台镇级整治方案,对辖区内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填报生猪养殖情况统计表,并下发名单给各村(居)委会核对。制定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成立镇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统筹成立镇联合执法队伍。

  (二)宣传摸排阶段(201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生猪养殖清理整顿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对本辖区非禁养区内需补办相关手续的生猪养殖场(户)逐一摸排核对汇总。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9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全镇非禁养区整治的生猪养殖场摸排结束后,各工作组督查非禁养区内需补办相关手续的养殖场(户)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办理,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2019年8月31日后不得继续进行生猪养殖,坚决关停或拆除,并一律不作补偿。

  (四)核查巩固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31日)。

  镇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区规范生猪养殖办。各工作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确保不出现“反弹”现象,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办。同时,成立由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电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镇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联合执法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按照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顺利开展。镇委、镇政府将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对各村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各村要定期上报整治工作进度,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分工。

  1.各村(社区)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是以村为主体,各村(社区)委会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清理整顿规范工作;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摸清并核实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情况;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清理整顿规范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协助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办理《清新区畜禽养殖场项目预审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户)送达法律文书。

  2.宣传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猪场(户)自觉配合清理整顿规范行动。

  3.浸潭、桃源派出所。负责配合镇政府联合执法队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4.财政所。负责保障落实整顿工作及强制拆除工作经费。

  5.浸潭国土所。(1)牵头依法完善非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测量养殖场距离村庄及河道距离。(2)摸清占用基本农田养猪场名单。(3)严厉查处违反国土用地要求开展养殖活动的行为,并对存在该种情况的养殖场组织镇综合执法队强制拆除。

  6.生态环境办。(1)依法协助养殖户补办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及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对照区环保局的养殖场环保建设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环保设施方案。(2)与镇农办对位于禁养区与非禁养区边界进行界定;(3)对存在直排偷排粪污等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7.农办。(1)统筹镇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2)依法查处生猪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3)收集规范生猪养殖整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4)函告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全面配合规范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5)制订规范生猪养殖场整治过程中所需相关法律文书;(6)联合相关部门对限期未补办合法手续生猪养殖场实施强制关停或拆除。

  8.兽医站。根据职能,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不发放耳标、不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停止检疫申报受理处理,同时要求养殖户实行养殖前一周报备制度。

  9.林业站。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三有动物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牵头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开展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10.供电所。对到期限关闭、拆迁的生猪养殖场(户)作停电处理,配合镇政府和镇联合执法队开展执法行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查失职渎职和保护伞。

  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镇、村工作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充当保护伞行为的移交镇纪委查处。

     (六)强化检疫监督,规范出证行为。

  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以及非洲猪瘟防控“五不补”。运输车辆不得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生猪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对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七)强化日常监管。

  1.加大源头控制,确保整治规范落实到位。新建养殖场涉及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把建设关,要落实属地责任。对于扩建或新建的养猪场(户),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用地管理,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要强化事前监管,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由各整治工作组负责),做到加强巡查,严把源头建设关,坚决杜绝违规建设。

  2.完善执法巡查监督,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各部门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养殖污染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养殖。

  3.推行生态养殖,引导养殖业发展。要在不增加养殖量的前提下,引导生猪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实行污染集中处理,努力减少污染,提升我镇养殖业整体水平。

  五、其他鸡、鸭、鹅、牛、羊等畜禽养殖场参照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qingxin.gov.cn/zfxxgk/xxgk/zfxxgkml/gzwj/zcjd/content/post_1189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