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以及存在问题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但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比较薄弱,一方面体现在原审批管理程序相对滞后,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脱钩、未能反映最新政策的精神;另一方面则体现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等问题屡禁不止,亟需建立一套高效便民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因此,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我局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牵头成立了《清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试行办法》起草项目组,进行本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九点:一是总则,阐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二是工作职责,阐明了各级各部门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三是规划与建设,阐明了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应符合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四是申请条件,阐明了准予及不予申请宅基地的各种情形;五是审批程序,阐明了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具体流程;六是建设监管,阐明了各级各部门对宅基地上住宅建设过程的具体监管工作;七是流转与退出,阐明了宅基地盘活利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收回的具体情形;八是法律责任,阐明了农村村民与从事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九是附则,阐明了本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时间、有效期及有关规定。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4月,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并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制定了《清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征求意见。
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12日,我局征询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各镇等共31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等8个单位共提出了31条意见。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其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我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清远市清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