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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解读

时间: 2021-03-31 17:3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八届第六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提出“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要求“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2020年12月,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号)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85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公告要求,贯彻全省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文件要求,按照“实际需要、小口进入、宜放则放”的工作原则,区司法局代为草拟了《公告》,于2021年1月25日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在粤政易协同办公平台征求区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7日,并于2021年2月18日请求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公告》。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全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我区行政区域内8个镇全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调整由镇街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事项。

  1.根据《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第一批)》),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99项。我区坚持“放得下、接得住”原则,决定将《目录(第一批)》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分三批次实施。

  2.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要求,我区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我区决定将《目录(第一批)》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分三批次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次:于2021年3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31-139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203-215项(卫生健康领域)、239-260项(镇区和乡村治理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二批次:于2021年5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40-154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155-202项(市场监管领域)、216-238项(镇区和乡村治理领域)、261-299项(农业技术推广使用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三批次:于2021年7月31日起将《目录(第一批)》1-130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行使。

  3.区相关职能部门与各镇行政执法权的划分。区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各镇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4.各镇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执法。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行为,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

  6.《公告》的施行时间。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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