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制度”)政策解读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50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清政数〔2019〕28号)精神,我局于2020年起草并印发了《清远市清新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试行)》。在执行一段时间后,结合工作实际、发展需求和上级部门修订的容缺受理制度,我局对有关内容和有效期进行了重新调整,形成新版本的《清远市清新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
二、目的和必要性
(一)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少跑。申请人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带、暂时缺少、暂时无法提供部分材料,或者复印件未盖章、原件未带、材料存在瑕疵、不清晰等材料不齐全、形式欠缺的情况,但这些非关键性材料的暂时空缺并不会影响部门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容许非关键性材料暂时空缺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既不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批工作,又可减少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精力。
(二)容缺受理制度能够突出作风转变,有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容缺受理制度把原来理解的一些“特事特办”、“绿色通道”转换成一种法律框架内的正常的办事服务机制,让材料“缓(交)”下来,使速度提上来。其更大的意义在于折射了行政观念和方法的转变,体现了真正急申请人之所急,想申请人之所想的理念和作风,换来的是群众办事体现感的增强和满意度的提高。
三、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外,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也明确提出:“(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主要内容
《容缺受理制度》主要内容:1、明确容缺受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容缺受理制度的原则;2、明确可以容缺的材料;3、明确容缺受理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一条、政策依据;
第二条、适用人群范围;
第三条、适用情形约定;
第四条、制度原则解释;
第五条、容缺清单产生方式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容缺的流程;
第八条、先予容缺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受理后出具的文书;
第十条规定容缺的时限;
第十一条出具办理结果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不能按时补正材料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申请人失信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容缺的监督
清远市清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