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区为了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更好指导我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制定我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主席令第41号发布,2019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第三次修订)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修订)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第二次修正)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
6.《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清新府〔2019〕49 号)
7.《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9〕23 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背景、制定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筹措方式、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使用、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为全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写作班子,起草制定该实施办法,于2021年11月草拟出《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至24日就《清远市清新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各镇、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