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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三)
发布日期:2017-12-12 16:09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字体大小:【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对《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三)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指出,要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将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拓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结合技工院校发展实际,取消了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国家标准要和地区标准相结合,人社部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要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要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四是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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