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以及存在问题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水源和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清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粤国土资规划调复〔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实施限期清理整治。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清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粤国土资规划调复〔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范围
清远市清新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
(二)清理时间
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省卫片图斑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2月5日前停止养殖,必须在2019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其余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写作班子,起草制定该工作公告,于2018年12月上旬草拟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区于2018年12月上旬开始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向各镇、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各镇及各单位对公告并无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我区就该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信息: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养殖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