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分5章共34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建设工程扬尘的定义以及监管主体;第二章“有关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共12条,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有关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共7条,明确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① 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负总责的防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相关职责。
《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至十六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有关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规定其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
② 不同阶段,都有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管理办法》针对各类建设工程,不同施工阶段、部位提出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管理办法》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施工现场防治措施。包括应采取喷雾、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部位或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封闭围挡的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区采取的防尘措施;运输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和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防尘措施的规定和大气污染应急响应要求等。这些技术要求来自现有的各类技术法规要求和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均有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
③ 建立了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
《管理办法》建立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了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职责范围按照行业归属和施工红线进行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监管职责划分的规定,避免了不同监管主体间的监管空白真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措施,对日常监管、应急响应、举报投诉及信息公开、监管处罚、诚信管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其中监管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制定,处罚对象包括了建设、施工、建筑土方、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