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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 2019-05-16 11:29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以及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都是现今社会的焦点问题,因为死、伤者赔付问题,印发的社会矛盾和信访事件层出不穷。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激增,因抢救治疗费用预付不及时印发的群体性案件逐年大幅上升,且存在越演越烈的态势。据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全区公安交警部门共接处交通警情49537宗,其中重大交通事故428宗,一般事故4074宗,造成4874人受伤,需要救治的受伤人数共3899人,要抢救人数约1170人。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当发生肇事车辆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者逃逸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受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势加重的情况屡屡发生,因预付医疗费用、殡葬费用问题导致纠纷乃至其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占据很大一部分,造成基层一线交警大队、中队民警工作量大,疲于应付成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能够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及时的带医疗救治,减轻受害人经济负担,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印发的社会矛盾,减少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信访和上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基金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规定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系会议制度及其主要职责以及组成部门,以及各组成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资金筹集的途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使用,困难群体的救助对象的范围等。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以及受害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向救助基金申请抢救费用垫付或殡葬费用申请;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和核销;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讲述的是救助基金的管理以及本实施办法解释单位和有效期和施行期限。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写作班子,起草制定该实施办法,于2018年5上旬草拟出《清远市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2018年5月下旬开始就《清远市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向各镇、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7日,我区就该实施办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关信息: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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