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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9 09:00 文章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体大小:【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先后推行实名办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向国税、地税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解决国税、地税重复采集,信息不一致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深度合作,特发布此《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互认,任一方一次采集,双方信息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免于重复办理。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变更即可。

  (三)《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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