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2015年11月,为加强对技术改造等专项奖金的管理,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清远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清远市扶持工业企业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更好贯彻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推动我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市工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清经信〔2018〕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解读:《细则》共六章十五条,分为总则、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资金申报和审核、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项目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1)绿色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或园区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项目。奖励标准为50万元/家,
(2)重点节能项目。重点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
(3)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奖励标准5万元/家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条件:在清远市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有关要求;未享受过国家、省或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
(2)项目流程和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初步审核后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将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确定后由市工信局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信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资金,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四)项目管理及相关职责。《细则》要求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项目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的管理。
(五)文件有效期限。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定的事后奖补项目,按照省有关政策兑现至2021年,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