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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23 09:3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解读

(镇委书记胡建洪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与社会统筹的模式,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具有清新区户籍、16周岁以上(学生除外)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本区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参保登记。

二、个人缴费

1.城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2.年度个人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可在委托扣费存折中存款待扣,或直接到邮储银行前台缴费,年度欠费将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按时享受。

三、政府补贴

1.参保人选择120元--360元档次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政府补贴,参保人选48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政府补贴,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月标准120元,今后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多缴多得。

4.一至三级残疾、五保、军烈属参保人经申请后,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

四、待遇享受

1.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139。从2017年1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20元/月。

2.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缴费年限且无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应在到达60周岁当月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及参保存折复印件到户籍地人社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结待遇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将继续逐年缴费并推延待遇享受,不参保缴费不能享受待遇;到达60周岁不申请待遇将推延待遇享受时间。

各年龄段参保人缴费年限如下:

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无需缴费;

1951年7月1日到1965年出生的,在制度实施时(2011年)距离60周岁多少年缴费多少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1965年后出生的,缴费至少15年。

3.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并发放丧葬补助费,其家属应在其死亡后一个月内办理申领手续。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800元。

五、其它相关规定

1.服兵役年限视同为参保年限,但不享受年度的政府缴费补贴。

2.参保人户籍迁移的,可携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保对账折到户口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已领待遇的不转移;清新区内迁移户籍的无需转移。

3.领取待遇人员每年要进行生存认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保障性、福利性,每月领取养老金,终身享受养老待遇,缓解子女赡养负担,使老年人活得有地位,活得有尊严,使他们老有所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加居民收入,切实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详情可询清新区社保局城乡居民保险股或镇人社所,联系方式:区社保局城乡居民保险股电话:5814299,石潭镇人社所电话:562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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