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4〕4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粤安监〔2015〕2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2024〕4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清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我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由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布点规划数量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2024〕483号)文件精神,我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和三坑镇行政区域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镇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地域面积和风俗习惯等各类因素,确定在全区统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点)60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为严格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条件,优化和改善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局,我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4〕44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粤安监〔2015〕23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安全要求。
四、布点规划实施
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培训考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主要负责人经过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许可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资料、现场审查和颁发许可证。由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凡经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审查不符合要求且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需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乱摆摊设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出现一证多点、异地经营、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等情况,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申报重新办理。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供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属地镇人民政府将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处罚;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由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罚款,并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必须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五)原经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不再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依法合理处置剩余烟花爆竹,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七)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要协助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规划布点设置工作以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八)根据市场需求和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在保持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禁燃区外各镇之间可适当调配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数量。禁燃区外各镇若需调配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数量,需经调整布点双方镇商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同意。
(九)本方案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附件
备注: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包括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销售和专柜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店: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烟花爆竹零售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4.专店销售: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5.专柜销售:在商店内划定区域依法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6.烟花爆竹经营范围仅限当地许可销售的C、D级烟花爆竹。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清远市清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