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5年12月16日由市水利局印发,并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清远市河砂资源丰富、分布广、质量优,“蚂蚁搬家”式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屡禁不止,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不仅破坏河床自然形态,危及防洪设施,造成国有资源流失,还对航运、供水等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遏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制定《清远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可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这些违法行为从而增强执法效果,更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同时《办法》的颁布亦可增强法律威慑力,有效遏制潜在违法者的违法冲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定义、举报的方式及处理、奖励方式、标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违法采砂和运砂行为的定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二章为举报处理,明确了举报人应提供的信息、举报线索的核实及处理原则、处理时限等。
第三章为奖励条件,明确了有效举报的认定标准、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举报奖励的原则。
第四章为奖励标准,明确了根据举报内容的完整程度和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为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的具体程序,包括奖励的认定、通知、领取、复核等流程。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中的各方法律责任, 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及处理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办法》制定亮点内容
(一)明确了有效举报的定义及不予奖励的情形
《办法》规定有效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活动时间、地点、人员、船只或车辆信息等基本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虽被水行政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三是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六种不予奖励的情形。一是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二是与水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其近亲属或他人进行举报的;三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或者调查,但对案件调查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的除外;四是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是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六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明晰了举报奖励方式及标准
为有效提升公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设定了荣誉奖励及奖金奖励等多种奖励模式。其中,举报人为公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对违法行为人的不同处理结果及核定的奖励等级对公民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公民举报人主动提出荣誉奖励要求的,可依法给予荣誉奖励。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荣誉奖励,对记者按照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明晰了举报方式及奖励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对奖励金额及方式进行核定,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便领取奖励。举报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核验身份。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身份核实无误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
(四)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保密职责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问题是《办法》编制中尤为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充分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消除举报人对于身份信息泄露的恐惧,真正起到提高举报积极性的作用,《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全过程中获得的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保障举报人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