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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清远市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

来源: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4-06-23

         清远市清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行政区域,需要由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或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人民政府为主,镇(场)政府负责人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2.1  组织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2.2  领导机构

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的组成:

      长:

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2.3  相关职责

2.3.1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一般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系统、各镇(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落实、演练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一般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场)人民政府成立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安委办。

2.3.2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有关单位职责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2)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3)发展改革:负责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4)经济和信息化: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5)教育:负责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和校园周边涉及师生人身伤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科技农业: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应急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渔业应急预案。
  (7)公安清新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8)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按统一接警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救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的搜救。
  (9监察: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0司法: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财政:负责保障应由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区权限内批办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国土资源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矿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环境保护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设工程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交通运输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等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突发公共事件、供水、排水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负责编制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8林业:负责林业系统有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生产和计划生育: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0文化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全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1工商局:负责涉及安全生产前置性行政审批许可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及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2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及职业卫生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督促各镇(场)、各部门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4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5法制: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6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27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8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9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0供电局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31)武警清新中队:负责根据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安委会成员单位镇(场)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级别(预警级别见附件7.1,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有关部门镇(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人民政府,并报告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站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直驻清新企业或省管、市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安监站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安监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各镇(场)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安委办或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委办报请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委会。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镇(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各镇(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镇(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级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在下列情况下,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安全监管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省直管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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