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4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清新提供安全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以下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2)区政府领导同志有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事故等非煤矿矿山事故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较大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清远市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
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负责组织本地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批稿)》(2013年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
《清远市非煤矿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2 危险性分析
2.1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矿山行业概况
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共有持证矿山23家(除石油天然气企业、尾矿库、五小、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在建非煤矿矿山企业2家。以上矿山全部为露天开采矿山。
全区非煤矿矿山企业有如下特点:一是地区分布不均匀,非煤矿矿山企业相对集中地分布在石潭、浸潭、龙颈;二是生产规模小的矿山企业较多,小型非煤矿矿山约占90%左右。
2.2危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2.2.1 非煤矿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引发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民爆器材爆炸、放炮、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等;
(2)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等;
(3)尾矿库:坍塌滑坡、洪水漫堤/溃坝等;
(4)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2.2.2 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较大以上规模露天矿山主要分布石潭镇的个别矿山。此类非煤矿矿山,边帮较高,爆破量较大,发生大面积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容易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分工
清远市清新区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区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清远市矿山救护队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构成。
3.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或指派区安委会其他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非煤矿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条件下的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协调调用市级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区级储备的矿山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派出市或外县(市、区)应急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区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处置信息。
3.2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镇(场)成立的临时机构,由镇(场)长担任指挥长;镇政府办主任和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组长由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3)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协调消防队伍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4)区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区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
量参与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6)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数据统计工作。
(10)区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4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清远市矿山救护队)及武警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市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外县(市、区)矿山救援力量。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3.5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市、区)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区安全监管局协调市安全监管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也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镇(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至区安委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行动
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除尾矿库和排土场可能对下游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多数事故影响区域主要局限于矿区,且影响范围不易扩大,预警信息应由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进行发布。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响应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镇(场)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通报清远市矿山救护队。
5.1.2 各级人民政府响应
发生非煤矿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区政府和区安委办。
区安委会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5.1.3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响应行动
区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场)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区级力量和其它镇(场)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1. 镇(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程序自行确定。
2. 区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3. 当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区安委会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4. 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派市或外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 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6. 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5.3.1 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坍塌滑坡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5.3.2 采空区塌陷事故处置要点
主要内容与坍塌事故相似,增加如下内容:
(1)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内居民的撤离;
(2)设置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设置警戒;
(3)防止已撤离居民回到塌陷区的危房内取财物等;
(4)查明塌陷原因,针对塌陷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5.3.3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调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图像,查明事故发生区域位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
(3)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参数;
(4)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5)明确冒顶片帮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相应的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9)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
两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3.4 透水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的人员,并规定受透水威胁所有人员安全撤退路线;
(2)依据监测系统、现场勘测和相关人员报告,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3)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启动压风自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岩性特征及地质构造特征;
(5)明确透水矿井的作业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情况;
(6)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应急救援组织根据水位上升高度决定是否切断灾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
(7)明确透水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9)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水、河水持续灌入井下。
5.3.5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并启动压风自救设施;
(2)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迅速组织撤出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抢救遇险人员,并规定受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所有人员安全撤退路线;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抢修或恢复被破坏的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
(5)应急救援组织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反风措施而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其他人员;
(6)明确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8)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6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火源部位决定是否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3)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明确通风线路,应急救援组织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5)查明受困人员所在位置和数量,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6)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明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5.3.7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6)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地下矿山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冒顶片帮等);
(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9)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应急救援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防止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8 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明确放炮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是前提;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地下矿山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冒顶片帮等;露天矿山的火灾、边坡失稳等);
(6)明确放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9 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地、救灾
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3.10 洪水漫堤/溃坝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洪水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8)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事故的扩大。
5.3.11泥石流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离受泥石流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事故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事故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4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地镇(场)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地将事故重要信息向公众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后期处置
事故所在地镇(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所在地镇(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区安委办、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应加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非煤矿矿山企业较多的镇(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矿山事故演练。
非煤矿矿山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
7.3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在下列情况下,区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 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 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 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7.4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发至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8 附件
8.1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市安全监管局 |
值班电话 |
0763-3385012 |
传真 |
0763-3379784 |
|
区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12350,0763-5835708 |
传真 |
0763-5835769 |
|
清远市矿山救护队 |
值班电话 |
0763-6838999 |
传真 |
0763-6838955 |
8.2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3 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按照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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