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安监站: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文件转至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目录》调整涉及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在省局《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变更(申领、注销)许可证相应手续。逾期未取得相应变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