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预警和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清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社会公众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镇(场)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镇(场)、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及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安委会将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各镇(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同一行业、领域在15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4起以上);
(三)同一地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四)气象灾害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七)对国家、省、市和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八)国家、省、市和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
(九)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下列途径采集:
(一)上级有关部门的事故警示、事故通报;
(二)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分析、职业病危害统计分析;
(三)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四)全区安全生产值班信息;
(五)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六)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七)其他渠道。
第六条 区安委会负责向全区或特定的区有关部门、各镇(场)发布预警通知、预警信息,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发出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内容包括对象、事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要求、反馈时限。
(二)存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区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信息、影响范围和时间、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存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区安委办还应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节假日或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七条 接到预警的地区、部门、单位,应及时研判预警事项,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责任。有关镇(场)、部门、单位根据预警内容指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作为该项预警事项的牵头落实部门,明确预警事项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确保预警工作落实到位。
(二)准确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预警信息,认真查找本镇(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准确判断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为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落实措施。根据预警信息研判结果,研究提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按时反馈。按照预警通知的时限要求向区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区安委办定期组织对各镇(场)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预警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预警事项不作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镇(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对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