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全区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报告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情报信息要随时接收,及时上报,迅速处理,不得延误。
(二)准确性原则。对有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情报信息要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核实准确后上报,核实一部分情况即报告一部分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要注意跟踪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上报,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
(四)保密性原则。对于某些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在接收、处理、报送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三、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报告程序
工作人员接报后,首先向值班班长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按照值班班长的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接报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听从指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工作纪律
(一)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熟悉接报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 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日常工作管理中,将预防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力争有效控制危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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