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清新区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5日,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某烟花爆竹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清新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店证件地址为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江咀头公路边,现在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某综合商店存放烟花爆竹共6种,共4箱。该店在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该店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 1200 元(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意识薄弱,为方便销售,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应给予行政处罚,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以警示,本案的办结为今后查处类似案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