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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4-12-31 12:00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字体大小:【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2、喷漆作业时未关闭喷漆室的门。经立案查明,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第(六)项“使用非水性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清远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35000 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是一间安全意识薄弱,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依法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理应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八条第(六)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秉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以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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